组织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学院(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检测对象及提交学位论文要求
第二条 检测对象为我校拟申请答辩和已通过答辩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学位论文检测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或不得受理学位授予申请。
第三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按规定时间将拟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稿送交所在学院。格式要求为:学位论文word文档正文部分(含绪论),封面、目录、致谢、参考文献和后记部分不纳入检测范围。命名方式为:学号_作者姓名_学位论文题目.doc,如“20220901_张三_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doc”。
第三章 检测程序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必须经过二次检测程序。学位论文第一次检测(即“初检”)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送审之前进行;第二次检测(即“定稿检测”)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后,学位授予审核之前进行。研究生院对最终的检测结果予以复核。
第四章 检测结果的处理
第五条 学校对在两次检测中出现的检测结果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 初检结果分为“合格”“修改后复检”和“不合格”三项,其结果认定及处理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本文件所涉及到的复制比:皆表示中国知网系统所列“去除本人总文字复制比”。
1.下列检测结果视为“合格”:
(1)博士学位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15%;
(2)硕士学位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20%。
“合格”学位论文视为直接通过检测,但仍建议研究生和导师对学位论文检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程序。
2.下列检测结果视为“修改后复检”:
(1)15%≤博士学位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0%;
(2)20%≤硕士学位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0%。
研究生须根据检测结果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三周,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两周,修改的学位论文经由“除导师外的同行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修改后复检”。
(3)征求“除导师外的同行专家”意见的方式为: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至少1名相关领域专家(或通过第三方送审平台送审的方式)对申请“修改后复检”的学位论文进行审议,并做出明确的是否同意“修改后复检”的决定。如使用第三方送审平台送审的方式决定是否“修改后复检”,评阅专家意见为B及以上的,视为“同意参加复检”;评审专家意见为C以下的,视为“不同意参加复检”。如评定结果为“不同意参加复检”,则中止后续的学位申请流程;如评定结果为“同意参加复检”,则研究生院受理后续的学位申请流程。
(4)“修改后复检”的查重权限仅有一次,由研究生院免费提供,征求“除导师外的同行专家”意见的费用(如使用第三方送审平台为300元/篇次)应由申请“修改后复检”的研究生本人支付。
3.下列初检结果视为“不合格”:
研究生(含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0%。
如在“初检”阶段即判定为“不合格”,研究生院原则上不受理对应研究生学位授予申请。
第七条 “定稿检测”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项,其结果认定及处理方式按以下规定进行。
1.下列检测结果视为“合格”:
(1)博士学位论文“定稿检测”复制百分比<15%;
(2)硕士学位论文“定稿检测”复制百分比<20%。
2.下列检测结果视为“不合格”:
(1)博士学位论文“定稿检测”复制百分比≥15%;
(2)硕士学位论文“定稿检测”复制百分比≥20%。
3.研究生学位论文“定稿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的,研究生院受理对应研究生学位申请;“定稿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生院不受理对应研究生学位申请。
4.研究生学位论文“定稿检测”的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生,其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修改;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需重新进行学位论文查重检测并取得“合格”结果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八条 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位论文检测中出现的一般争议,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学位论文检测中出现的较大争议,并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若研究生对学位论文“初检”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存有异议,须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共同做出书面说明,并由导师报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裁决方式可为内部讨论或再次送审),裁决通过者可申请再次检测;再次检测的权限由研究生院提供。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学位论文格式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学位论文检测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指导教师要切实肩负起教育、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有对应文件(研究生院发〔2018〕25号)自本规定正式施行时即废止。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相违背的内容,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