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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制订2017级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培养过程,落实培养方案,请组织本单位导师和研究生制订2017级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以达到学科、专业培养目标为原则,体现因材施教。具体要求如下:
  1、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及时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2、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类型、开课学期等信息必须填写完整,与培养方案完全一致。实践环节也应填入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汇总表》电子版必须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纸件保持一致,同时,汇总表电子版中所有信息必须填写准确完整,不可空缺,开课单位和学院必须使用全称。
  培养计划最低总学分要求:
  ① 博士研究生:18(课程学分16,学术活动2);
  ② 学术学位硕士:34(课程学分32,实践学分2,学位课学分不低于19);
  ③ 工程硕士:32(课程学分26,实践学分6);
  ④ 农业硕士:30(课程学分24,实践学分6);
  ⑤ 体育硕士、艺术硕士、法律硕士、护理硕士等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需完成学分要求参照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制订。
  3、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严格按照培养计划执行,如需修改,须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
  4、培养计划封面必须有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手写签名(章)。
  5、培养计划用A4纸打印一式四份,研究生、导师、培养学院及研究生院各一份。
  6、请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将本院培养计划收齐,并将《个人培养计划选课汇总表》电子版填写审核后,于9月30日前将2017级研究生培养计划交研究生培养办,同时在线发送汇总表电子版到研究生院培养办(荆州校区王老师和武汉校区焦老师)。
  特此通知。
 
  2017级相关材料有所更新,请下载以下附件: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作者: 日期:2017-09-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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